一、依「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」第 6 點規定略以,下列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:......(十)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,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,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,於補實後,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,其代理教師之年資。 二、承上,倘教師已取得合格教師證,並依規定敘薪有案且其代理期間各學期均連續,惟因聘約導致月份不連續情形,應不可歸責當事人,爰該段代理年資得併計為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。
證嚴法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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